一、申請案件只限本局受理之A3類(無人傷亡,僅有財損)道路交通事故案件,不含國道1、3、8號途經臺南市路段(管轄單位:國道公路警察局)、南部科學園區內道路(管轄單位:保二總隊)、安平港自由貿易港區及非屬道路範圍車輛事故案件。 二、使用本申請平台須填寫有效電子郵件進行驗證,以利警察機關通知領件,如無電子郵件帳號者,請至鄰近警察機關或原處理機關臨櫃申請事故資料。 三、本局開立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當事人名稱為路面、物品、動物、交通管制設施等種類,請至鄰近警察機關或原處理機關臨櫃申請事故資料。
一、申請資料於領件機關備妥時,平台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領件。 二、申請人同當事人時,領件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,並於警察機關列印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(以下簡稱申請書)申請人欄位簽名或蓋章。 三、申請人非當事人時,領件時請注意下列事項: (1) 自行備妥委託書或於本平台網頁下載列印 (請印製成A4紙大小,俾便本局作業),由當事人填寫與簽章,申請人於領件當日攜帶申請人、當事人身分證件(影本亦可)以供查核身分,並將當事人簽章之正本委託書交予領件機關,並於警察機關列印之申請書申請人欄位簽名或蓋章。 (2) 保險業者使用本平台申請事故資料領件時,應將當事人簽章之正本委託書、當事人身分證件影本交予領件機關,並檢具保險公司證(函)件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等以供查驗(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60點辦理)。
下載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(.odt) 下載 委託書(.odt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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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取以自然人憑證領取方式,請先以當事人之自然人憑證卡進行驗證,申請完成後使用當事人之卡片登入查詢案件。

事故發生 7 日後可申請
事故發生 7 日後可申請
事故發生 30 日後可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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